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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19日在臉書開直播,檢警手持法院搜索票上門執法,王開直播中,遲遲不讓調查官及員警入門,且堅持要等律師來並遭制止。外界認為,王涉違反《國家安全法》,但對拘提搜索王過程中是否適當或侵害人權,各有不同見解和疑慮,台北地檢署傍晚也發出新聞稿澄清,並提出三大說明表示「一切於法有據」。

針對王炳忠等人因違反《國家安全法》執行搜索拘提,台北地檢署全文說明如下:

一、按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「當事人及審判中 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」,故偵查中之辯護人並無於偵查中搜索時得在場之規定。

 

二、「搜索應保守秘密」且「抗拒搜索者,得用強制力搜索 之」,同法第 124 條、第 132 條訂有明文。執行搜索之調查 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,於法有據。

 

三、「對於第三人之身體、物件、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 所,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,得搜索之」。法院今日係以王姓民 眾等人為第三人之身分,認為符合上述規定據以核發搜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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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8C%81%E6%90%9C%E7%B4%A2%E7%A5%A8%E6%8B%98%E6%8F%90%E7%8E%8B%E7%82%B3%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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